發文機關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
受文者 | 如行文單位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0年01月19日 |
發文字號 | 臺證上一字第11018002281號 |
速別 | 速件 |
附件 |
1、R-11018002281-1
2、R-11018002281-2 |
主旨 | 為公司治理藍圖推動上市公司分階段公布自結財務資訊,有關提升上市公司財務報告編製能力乙案,公司審計委員會應配合辦理事項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8年10月18日證期(審)字第1080360720號函、108年11月20日證期(審)字第1080361412號函及「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下稱公司治理3.0)」辦理。
二、依公司治理3.0規劃,為提升上市公司財務資訊揭露之及時性,避免資訊空窗期過長,爰依實收資本額規模分階段推動公司公布自結年度財務資訊,以增進我國財務資訊公告及申報之及時性,時程如下: (一)實收資本額達100億元以上之上市公司,自111年起於年度終了後75日內公告110年度自結財務資訊。 (二)實收資本額達20億元以上未達100億元之上市公司,自112年起於年度終了後75日內公告111年度自結財務資訊。 (三)全體上市公司自113年起,應於年度終了後75日內公告112年度自結財務資訊。 三、又為提升上市公司財務報告編製能力,本公司(下稱交易所)前已發函,重申財務報告「編製」定義,並說明交易所將自109年起分階段審查所有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情形,請公司評估是否需調整財務報表編製流程管理之內部控制作業,及擬具因應改善措施提報董事會(附件一);另亦已提供本案審查方式、重點暨注意事項,供公司參酌為自評依據(附件二)。 四、綜上,為利達成公司治理3.0推動上市公司分階段公布自結財務資訊之目標,公司於辦理前揭內控制度評估時,倘財務報表編製流程之設計或執行有待調整事項,所擬改善措施之完成時程應配合公司治理3.0之時程規範,至遲於自結財務資訊公告前改善完畢,爰請公司審慎檢視所提報之改善計畫,是否符合前述規範,並配合調整。 五、另強化公司審計委員會(下稱審委會)職能部分: (一)考量公司財務報表之允當表達及內部控制之有效實施均屬審委會監督之範疇,為強化審委會職權,請審委會應依權責積極督導本項業務。 (二)俟公司經交易所審查財務報告編製情形後,若財務報表編製流程之設計或執行仍有待調整事項,則公司依交易所函請提報改善計畫,於按季提報董事會控管前,應先提審委會報告。 六、前揭二、分階段公布自結年度財務資訊乙節,後續將修正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並公告周知。 |
正本 | 國內各上市公司審計委員會 |
副本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公司上市二部、公司治理部(均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