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



發文機關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 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3年01月12日
發文字號 臺證上一字第1130000762號
速別 普通件
附件 1、-1130000762-1
2、-1130000762-2
3、-1130000762-3
4、-1130000762-4
5、-1130000762-5
主旨 函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送「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部分條文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2條、第13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1月11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3839965號函辦理。
正本 各上市公司、各未上市(櫃)公開發行公司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公司上市二部、公司治理部(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