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機關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
受文者 | 如行文單位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3年01月12日 |
發文字號 | 臺證上一字第1130000762號 |
速別 | 普通件 |
附件 |
1、-1130000762-1
2、-1130000762-2 3、-1130000762-3 4、-1130000762-4 5、-1130000762-5 |
主旨 | 函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送「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部分條文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2條、第13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如附件,請查照。 |
說明 |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1月11日金管證發字第11203839965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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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 | 各上市公司、各未上市(櫃)公開發行公司 |
副本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公司上市二部、公司治理部(均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