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機關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
受文者 | 如行文單位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
發文字號 | 臺證上一字第11100195511號 |
速別 | 最速件 |
附件 |
1、R-11100195511-1
2、R-11100195511-2 |
主旨 | 檢送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4條修正條文公告乙份,請查照。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次修正第4條第1項第19款自即日起實施,另第4條第1項第31款自113年第1季財務報告起適用。 |
正本 | 各上市公司 |
副本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全國律師聯合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本公司上市二部、公司治理部、秘書部、監視部(均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