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



發文機關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 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5年03月24日
發文字號 臺證上一字第1150005131號
速別 普通件
附件 1、R-1150005131-1
2、R-1150005131-2
3、R-1150005131-3
主旨 函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5年3月24日金管證交字第1150380895號令暨所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44條之11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5年3月24日金管證交字第11503808955號函辦理。
正本 各上市公司、各未上市(櫃)公開發行公司
副本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公司上市二部(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