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機關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
受文者 | 如行文單位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
發文字號 | 臺證治理字第11100243661號 |
速別 | 普通件 |
附件 |
1、R-11100243661-1
2、R-11100243661-2 3、R-11100243661-3 4、R-11100243661-4 5、R-11100243661-5 6、R-11100243661-6 7、R-11100243661-7 |
主旨 | 檢送「公告『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上市上櫃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進修體系機構認可審核原則』、『股份有限公司關係企業相互間財務業務相關作業規範參考範例』部分條文修正」公告乙份,請查照。 |
說明 | 一、依「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計畫項目一第二(三)提供多元化的董事進修規劃、(四)擴大強制設置公司治理主管及強化其職能、四(二)強化關係人交易等具體規劃措施辦理。
二、因應藍圖前揭具體推動措施,強制上市櫃公司董事自112年起應於每屆就任當年度進修達3小時、加強公司治理主管職能並強化關係人交易之管理等事項,修正旨揭相關規定條文如附件。 三、配合政府政策推廣文化發展,修正「上市上櫃公司永續發展實務守則」,建議上市上櫃公司宜經由捐贈、贊助、投資、採購、策略合作、企業志願技術服務或其他支持模式,持續將資源挹注文化藝術活動或文化創意產業,以促進文化發展。 |
正本 | 各上市公司 |
副本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全國律師聯合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內部稽核協會、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本公司上市一部、上市二部(均含附件) |